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司北補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使用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補字第166號聲 請 人 彩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百煌 同上 代 理 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使用土地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至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