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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小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6號

上訴人
被告
立航全球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保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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