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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小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6號

上訴人
被告
立航全球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夫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吳保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而於民國102年3月25日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另於102年3月27日經郵務機關寄存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住所地警察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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