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小字第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88號
- 原告
- 蔡承緯
- 被告
- 長鴻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珍堉
- 訴訟代理人
- 陳芳明
宋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庭期前對原告所提出之計算表,表示意見,並提出原告假日上班後挪移休假之日期及證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88號
宋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庭期前對原告所提出之計算表,表示意見,並提出原告假日上班後挪移休假之日期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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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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