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莊施惠美
- 原告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慧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訴字第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慧琪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施惠美 訴訟代理人 潘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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