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小字第19號
- 原告
- 張國聖
- 原告
- 曹瑞泰
- 原告
- 鄧樹楨
- 原告
- 洪愛玲
- 被告
- 教育部
- 法定代理人
- 蔣偉寧
- 訴訟代理人
- 翁國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黃昱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原告張國聖請求被告國家賠償新臺幣肆元部分,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七八二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本件關於原告曹瑞泰請求被告國家賠償新臺幣肆元部分,於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上字第六二六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本件關於原告鄧樹楨請求被告國家賠償新臺幣肆元部分,於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上字第四八五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本件關於原告洪愛玲請求被告國家賠償新臺幣肆元部分,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一一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國家賠償事件,然原告均就兩造間有關教育事務提起行政訴訟,且現分別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782 號、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上字626 號、102 年度上字485 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更一字第111 號審理中,從而,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須以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