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831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博明文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考銓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7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5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