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 原告
- 鑑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仁芳
- 訴訟代理人
- 邵筱輝
- 訴訟代理人
- 成昕蓉
- 被告
- 中信休閒生活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伯鑫
- 訴訟代理人
- 王紫婷
- 訴訟代理人
- 劉伯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請求工程款之計價方式及請款憑證。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