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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蔡寶樺

上訴人
即被告
中信休閒生活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鑑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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