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簡字第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68號
- 原告
- 鑫實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 被告
- 寶洋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士宇
- 訴訟代理人
- 張升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7 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6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7 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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