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簡字第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68號
- 原告
- 鑫實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洋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