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簡字第68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68號

原告
鑫實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洋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