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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字第1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睿綸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素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超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本訴請求及反訴不利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6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633,9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合計應補繳裁判費31,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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