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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原告
蔡智杰
被告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傅昭倩律師

      王彥期律師

      洪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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