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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羅富美

  • 當事人
    蔡智杰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原   告 蔡智杰 被   告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傅昭倩律師 王彥期律師 洪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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