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
- 原告
- 邱雲祥
黃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
黃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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