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余欣璇
- 法定代理人陳國森
- 原告黃美玲
- 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原 告 黃美玲 兼 訴訟代理人 邱雲祥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曹李國 訴訟代理人 顏正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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