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65號
- 聲請人
-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耀杰
- 相對人
- 摩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6日以100 年度北簡字第7868號及101 年3 月27日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551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之10分之8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 備 註(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聲請人預繳(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8 ,餘由聲請人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聲請人預繳(由聲請人負擔)。
合 計 2,830元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之10分之8 ,即1,064 元(1,330 8 10=1,0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