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4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簡字第10493號
- 原告
- 宙達光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玉英
- 被告
- 黃子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原告前向被告承租坐落台北市○○區○○路○○○○○號三樓及地下一樓(下稱系爭房屋)供作生產LED 燈具之工廠及倉庫使用,雙方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原告並於簽約同時交付押租金四十萬元予被告。惟原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間忽接獲被告以中崙郵局存證信函第六百二十五號要求原告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前遷空並返還系爭房屋,後並通知原告應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場辦理點交與返還未到期租金及押租金事宜。嗣因原告地下一樓倉庫物品過多恐遷空不及,經電話聯繫獲被告同意延後搬遷,為免口頭聯繫日後徒生爭議,原告乃以電子郵件感謝債務人惠允延期。後被告反悔而不同意展延,仍以電子郵件指定原告應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點交租賃物及辦理返還押金等作業,然原告遵期派員至現場以配合辦理點交作業,卻遲未見被告或其代理人出現。
㈡原告一再以電話向被告表明三樓早已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清空,地下一樓所有物品也在同年月二十八日清空無誤,並陸續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盡速辦理租賃物點交及相關作業,被告均置之不理;縱原告於同年七月十日再以深坑草地尾郵局存證信函第七十七號催請被告辦理租賃物點交及返還押金與未到期租金票據六紙,亦不見任何回覆。
㈢經原告查對銀行票據紀錄,被告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提示兌現原告前用以支付同年月一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租金票據,已嚴重影響原告權益。按原告與被告間租賃關係已因被告提前終止租約而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中止,被告除應依約辦理租賃物點交及返還押租金外,亦已無行使原告為給付租金所預先開立票據之權利,而應將相關票據返還予原告,始符法理。詎被告除遲未依約辦理租賃物點交及返還押租金作業,竟仍提示租金票據而不當取得二十萬元之不當得利,加計應退還押租金四十萬元(系爭房屋三樓及地下一樓押租金各二十萬元),合計被告應給付原告六十萬元暨如附表租金票據共六紙(此六紙租金票據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尚未兌現),爰依民法返還押租金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二件、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件、支票影本十二件、存證信函影本二件、電子郵件紀錄影本三件、照片影本六件、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內湖分處一百零一年、一百零二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各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經查,本件兩造因建築物定期租賃及票據請求涉訟,依前揭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合先敘明。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二件、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件、支票影本十二件、存證信函影本二件、電子郵件紀錄影本三件、照片影本六件、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內湖分處一百零一年、一百零二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各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返還押租金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六十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另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六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2,880元合 計 12,88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帳號 │ 票據號碼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一 │000000000 │HD0000000 │102年8月1日 │ 100,000元 │ 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汐止分行 │ ├──┼─────┼─────┼──────┼──────┼───────┤ │ 二 │000000000 │HD0000000 │102年9月1日 │ 100,000元 │ 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汐止分行 │ ├──┼─────┼─────┼──────┼──────┼───────┤ │ 三 │000000000 │HD0000000 │102年10月1日│ 100,000元 │ 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汐止分行 │ ├──┼─────┼─────┼──────┼──────┼───────┤ │ 四 │000000000 │HD0000000 │102年8月1日 │ 100,000元 │ 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汐止分行 │ ├──┼─────┼─────┼──────┼──────┼───────┤ │ 五 │000000000 │HD0000000 │102年9月1日 │ 100,000元 │ 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汐止分行 │ ├──┼─────┼─────┼──────┼──────┼───────┤ │ 六 │000000000 │HD0000000 │102年10月1日│ 100,000元 │ 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汐止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