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5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586號
- 原告
- 廖李成
- 被告
- 標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漢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付與,已分別於同年7 月19日、7 月17日經郵務機關寄存原告住所、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