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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61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蔡寶樺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艾可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丹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羽亦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36,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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