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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健康大腦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哲
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康富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華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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