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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641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41號

上訴人
達文西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曾俊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觸動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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