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6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45號
- 原告
- 永昇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木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7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5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