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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葉詩佳
  • 法定代理人
    賴素蘭、鍾偉棠

  • 當事人
    百昱旅行社有限公司捷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184號原   告 百昱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蘭 被   告 捷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偉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1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02年11月1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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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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