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4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4號

原告
北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應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加州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南加州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再者,原告起訴狀上亦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