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9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938號

原告
葛蘭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250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