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劉亭柏
- 當事人壬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富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408號原 告 壬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尚能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律師 被 告 林富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並應提出股利憑單及分發股利票據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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