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張明輝
- 當事人尚品餐飲有限公司、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410號原 告 尚品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達 林新怡 林尹伊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曹李國 顏正豪 複代理人 趙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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