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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8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872號

原告
潔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智
訴訟代理人
許毓容
被告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閔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103 年度上字第35號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兩造簽訂之經銷合約內容,不得依系爭經銷合約第6 條第2 項之約定請求原告返還系爭支票,而請求給付票款等語;被告則抗辯稱其並無原告所指違約情事,故系爭支票所擔保之損害賠償債權亦不存在,則原告無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權利壹節,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程序方面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上字第35號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即關於系爭支票之票據原因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票據權利之行使,係以票據權利人持有並提示票據為前提,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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