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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965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965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被告
金泳畇(原名金碧貞)
被告
金洋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楨
訴訟代理人
張國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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