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0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0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益興昌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小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郁庭間因102 年度北簡字第16081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