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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19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寫意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連梭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陸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叁佰柒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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