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19號
- 原告
- 寫意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簡連梭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陸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叁佰柒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