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張明輝
- 當事人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976號原 告 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林錦碧 訴訟代理人 郭曼瑜 白沛婕 被 告 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俊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俊嘉(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之1)於原告 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貨款之訴時,為被告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本院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本院102年度北簡字第2976號)時,對於無訴訟能力之被告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行為,但因其法定代理人黃國峰已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確認其與被告間委任關係不存在 確定而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因而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情,依本院於訴訟程序中依職權所知之公司登記資料及該案判決等,認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選任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陳俊嘉(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之1)為其特別代理人。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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