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0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089號
- 原告
- 蔡志遠
- 被告
- 天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峻郎
- 被告
- 富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購買靈骨塔塔位之價款,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定「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上揭靈骨塔係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有原告起訴狀所附台北縣政府98年11月16日北府民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