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64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訴訟代理人
- 廖哲伍
- 被告
- 優蒂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兼特別代理人
- 蔡清遠(即蔡孟娜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蒂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被告蔡清遠為本件被告優蒂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優蒂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優蒂克公司)積欠原告借款未清償,該公司為一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蔡孟娜為該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因蔡孟娜死亡,被告蔡清遠為其繼承人,並已陳報遺產清冊,故請求選任被告蔡清遠為被告優蒂克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