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7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780號
- 原告
- 詹益國
- 訴訟代理人
- 徐正安律師
- 被告
-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潮旺
- 被告
- 台灣摩菲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昆明律師
- 參加人
-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孟輝
- 訴訟代理人
- 王世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