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余欣璇
  •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林東諒

  • 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元氣生鮮冷凍蔬果有限公司法人林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52號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向韋苓 林子傑 被   告 元氣生鮮冷凍蔬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東諒 人 被   告 林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黃書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