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8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62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莊正暐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如
- 被告
- 輪達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唐根炎
- 法定代理人
- 陳玟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被告應給付原告」及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