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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89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淩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治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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