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9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914號
- 原告
-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明憲
- 訴訟代理人
- 邱國峰
- 被告
- 有輝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宇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聲請通知證人吳枝安到場作為證人,本件仍有調查之必要。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9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聲請通知證人吳枝安到場作為證人,本件仍有調查之必要。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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