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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邱筱涵
  • 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陳冠宇

  • 原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有輝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914號原   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訴訟代理人 邱國峰 被   告 有輝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訴訟代理人 林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被告聲請通知證人吳枝安到場作為證人,本件仍有調查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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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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