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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2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陳營尉
訴訟代理人
蕭郁穎
被告
虹順諮詢顧問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未據合法補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元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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