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285號
- 原告
-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譯慶
- 訴訟代理人
- 陳營尉
- 訴訟代理人
- 蕭郁穎
- 被告
- 虹順諮詢顧問有限公司(已廢止)
- 法定代理人
- (未據合法補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元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