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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03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031號

原告
厚樺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興
訴訟代理人
魏秀菊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得利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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