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馬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彥(SIDDONS ERIK KRISTIAN JAMES)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靜毅及周宏偉間返還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