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9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940號
- 原告
-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華
- 原告
- 張德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侯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浩交通有限公司、許勝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 3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1 樓」、「蔡志華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 樓」、「蔡志華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規定甚明。
查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3日所為之102年度北簡字第6940號民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