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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9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940號

原告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華
原告
張德利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浩交通有限公司、許勝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 3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1 樓」、「蔡志華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 樓」、「蔡志華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規定甚明。

查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3日所為之102年度北簡字第6940號民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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