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7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73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卿
- 被告
- 宗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銘鑒
- 被告
- 謝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之附表中於「發票日102年3月8日」
部分關於「金額」之「668,250元」部分應更正為「688,250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