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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78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781號

原告
玩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能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複代理人
游千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享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肆萬叁仟貳佰零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拾肆萬零貳佰零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 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租賃期間自民國102年5月14日至民國105年6月21日止,計37
  個月8天。
二、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400,000元×(37+8/30)=
               14,90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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