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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78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781號

原告
玩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能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複代理人
游千賢律師
被告
艾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1月1日裁定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業於 102年11月7日因未獲會晤本人,而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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