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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2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203號

原告
鄭瑞卿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複代理人
郭小鈴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張詠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原告本院一0二年度北簡字第九一九六號案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16日上午8時20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2段498巷口前與被告發生交通事故,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因本院分案有誤,致上開同一侵權行為事件分為二訴訟,即本院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203號、同年度北簡字第9196號案件,原告亦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嗣經本院審酌上開二訴訟為同一事件,爰將本院102年度北簡字第9196號案件併入本院同年度北簡字第8203號案件一同審理,原告前就本院102年度北簡字第9196號案件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即應予返還。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20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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