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241號
- 原告
- 羅純清
- 被告
- 老子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葉兩傳
- 被告
- 賴郁芬
- 上三人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4日送達原告及其送達代收人,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