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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2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邱筱涵

原告
羅純清
被告
老子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葉兩傳
被告
賴郁芬
上三人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4日送達原告及其送達代收人,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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