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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35號

履行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蔡寶樺

聲請人
即被告
錫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旺
相對人
即原告
彭牧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聲請人即被告錫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網元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機車1台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聲請人即被告錫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機車1台予原告;而聲請人之營業處所雖設於高雄市,惟共同被告網元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在臺北市中山區,係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將本案移轉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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