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紀文惠
- 當事人慧達國際數位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69號原 告 慧達國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欠壹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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